索引号: | 111521040116053123/202309-00026 | 组配分类: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药品经营领域行政处罚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864 | 159 | 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含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含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 |
865 | 160 |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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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 161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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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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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 162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 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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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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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 163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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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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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 164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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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 16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871 | 166 | 对采取虚假、欺骗手段获得药品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骗取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罚款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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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 167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经营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行政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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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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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 168 | 对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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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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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 169 | 对药品的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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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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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 170 |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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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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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 171 | 对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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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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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 172 | 对药品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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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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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 | 173 | 对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 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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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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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 174 | 对药品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部门规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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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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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 | 175 | 对药品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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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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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 176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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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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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 177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2.【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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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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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 178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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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
884 | 179 |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一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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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 180 | 对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销售生物制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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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销售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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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 181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 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疫苗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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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 | 182 |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药包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 2.【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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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药包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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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 183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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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
889 | 184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2.【行政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2002年)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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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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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 185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2002年) 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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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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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 186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2005年)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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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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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 187 | 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含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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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含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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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 188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 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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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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