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2.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法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