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责任主体: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文体旅游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责任事项 | 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属街道审核盖章→在政务大厅文体局窗口接收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再由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待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文体旅游局做出审批或上报决定→再由政务大厅文体局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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